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6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8-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包头市冶金工业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通知,由我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修订组,共同对原《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64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原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烟囱施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及验算,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一百三十五条和两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增加了滑动模板、薄壳基础、耐酸混凝土、耐火混凝土、减水剂、薄膜养护剂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条文;修改了部分工程质量标准、石灰石的使用范围及钢筋搭接长度等;针对烟囱工程高空作业的特点,增加了施工安全一章;并删除了原规范中过时的规定。
随着我国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将不断涌现,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包头市我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作为今后补充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烟囱工程的土石方、砖石、钢筋混凝土、防腐蚀等分项工程及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用于烟囱工程上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必须具有技术检验合格证。凡原材料超过规定检验期限或有可能变质时,必须经过复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基础
第2.0.1条 烟囱基础的基坑挖好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检查基坑中心的座标、基底的尺寸和标高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地基土质是否符合设计时所采用的勘探资料,如不符合时,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办法。
基坑应经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2.0.2条 当基坑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挖掘基坑前,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效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基坑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应持续至回填土回填到地下水位以上时,方可停止。
第2.0.3条 基底表面应平整。对于个别稍低于设计标高的低洼处,可在浇筑垫层混凝土时找平。
第2.0.4条 基坑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浇筑。如土方挖完后,经长时间的停顿再浇筑基础时,应重新检查基坑表面。当基土被破坏时,应提请建设、设计单位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2.0.5条 M形组合壳体基础土胎施工时,应做到外形尺寸准确,不应破坏其原土结构。土胎完成后,在其表面上应抹25~3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面层。
第2.0.6条 插入基础环壁内的筒壁纵向钢筋,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分组及插入深度等准确地与基础钢筋绑扎或焊接牢固,并应有防止钢筋位移的措施。
第2.0.7条 基础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0.7):
一、基础底板混凝土应连续一次浇完,环形和圆形板式基础的施工缝可留在底板与环壁的连接处;
二、壳体基础混凝土应按水平层次连续一次浇完,不得留设施工缝。对于正倒锥和截锥组合壳基础,当一次浇完确有困难时,其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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